
面對生活困境,不少人或會問:「可不可以取回強積金應急?」
基本上,如果未滿65歲的話,不能夠提早取回強積金。除非是以下6種特殊情況:
1)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;
2) 永久離開香港;
3)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;
4) 罹患末期疾病;
5) 小額結餘不超過$5,000;
6) 死亡。
因此,如果你年滿60歲,但又未滿65歲,惟當下找不到工作,沒有錢生活,可想想是否應提早退休。根據規定,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,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的話,你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。
非必要莫提早取用強積金
不過,要提醒大家的是,非不得以也不要提早取用強積金,因為這筆錢要支撑日後的生活,提早開始用,會令可支付退休期縮短。此外,在65歲前再工作,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。
另外,近年愈來愈多人移民。永久離開香港是一個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特殊情況,但成員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,往其他地方居住,而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,並且提供令受託人信納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。在此一提,積金局有相關紀錄冊,大家日後將不能再以此理由申請。還有,即使真的有用錢需要,記得也不要作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,因為是違法的。
順帶一提,假如手上流動資金不太多,擔心工作不穩,不妨先申請一些貸款,尤其是有物業按揭在身的。雖然現時不少銀行都提供還息不還本,但物業要有錢供才是王道,絕不能斷供,所以必須要有一定資金,一為供樓,二為應付最低生活支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