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的4大疑問

強積金的實施原意為退休人士提供生活儲備,但如果打工仔符合部份理由如需要永遠離港,可以在退休前提早申請取回強積金。近年港人移居外地比例不斷上升,以永遠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數字持續增加,當中的申請方法及注意事項一一為大家解答。

1.甚麼理由可提早取回強積金

根據現時法例,如果因提早退休、永遠離港、患上末期頑疾、喪失工作能力、只有小額結餘或死亡,均可提早取回強積金,以應付不時之需。近年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數字有明顯上升趨勢,2018年因各項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涉及的金額達84億港元,較2017年增加1,980萬,當中以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為由最多,涉及金額達47億元,每人平均申索金額為14萬元,遠高於其他申索理由。

強積金受託人處理各類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所涉及金額(百萬港元)
年份 提早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 死亡 總數
2018 2,682 4,792 211 114 689 8,489
2017 2,703 4,573 203 106 1 706 8,291
2016 1,859 3,323 157 86 1 502 5,928
*少於50萬。資料來源:新聞公報

2.永久離港需提交甚麼文件

如果選擇永久離港為由申請取回強積金,申請人需要聲明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,並須提交已獲准在外地居住的證明文件。申請人可以在民政事務處監誓員、公證人、太平紳士等獲法律授權可以監誓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,並提交身份證及相關申請表格。

申請人獲取法定聲明後,需要聯絡強積金受託人索取表格,並填寫與自己理由相關的部份。其後直接向受託人提交申請表格、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所需文件。受託人會在大概30日內支付強積金及發出支付權益報表,以供申請人核實。

3.講大話無人查

法例規定如果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,最高可被罰款10萬及監禁1年,如果之後再被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2年。但不少人士以為法例只是虛設,即使聲明永遠離港提早取回強積金,事後即使繼續留港亦無執法部門調查。但其實在過去5年期間,已有超過400名計劃成員因訛稱永久離開香港提取強積金而被定罪,故不應企圖以身試法。

4.永久離港理由可用多次

不少港人移居在外一段長日子後希望回流香港再工作,屆時如果工作超過60日,需要再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。然而根據《強積金條例》規定,永久離港理由只能使用一次,一旦使用此理由離港,之後返港及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,以後便不能再次基於永久離港為由再申請取回強積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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